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
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
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
死刑判决并
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
诉讼程序。二者有以下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死刑复核是对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
误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目的在于纠正裁判中的错误。
(2)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
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而开始。
(3)提起的理由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或第
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不需要其他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提起的时间不同: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有权人民法院核准;提起再审程序,法律并没有期限限制,只是在发现新罪或者无罪
改判为有罪时,应在
刑法规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内才能提起。
(5)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级不同: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规定有权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