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两方本来就是同一债权的共有债务人,不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怎样变化,对债权而言,他们都必须共有承受债务的清偿职责;
2、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知的危险。离婚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变化,就整个民事活动环境而言,这是相另一方不能预料也不应该知道的事。因此,夫妻两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职责并不因离婚而改变;
3、夫妻财产是共有债务的全部保证。由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务的保证,对夫妻共有债务而言,不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均应是债务的财产从而构成对该债务的保证。因此,我国法律明确限定要求夫妻对共有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