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限定,应按照工人上2年度的月均薪水收入作为基数,计量下一缴存年度的每月应缴额,即2008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薪水收入,作为计量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存年度)应缴额的基数。
2、根据贵单位反映的情况中,包含认为有员工在年度内病假或事假,月薪水减少,还按上2年度薪水基数计量她当月应缴额,有决裂法之嫌。经研究我俩认为,上述反映的情况,如员工病假事假导致当月收入减少,那么将反映在下2年的基数上,如今年
3、4月因病假收入减少,那么在计量下一缴存年度的薪水基数(2010年1月至12月的月均薪水收入,适用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应缴额),将会起到降低基数、进而减少了缴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