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主动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计算需结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月工资标准。具体规则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高收入劳动者的补偿标准存在上限限制。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补偿标准按该三倍数额执行,且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3.劳动者遭遇补偿纠纷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按规定支付;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索要应得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