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判断丈夫是否需偿还妻子所欠货款,需收集债务相关证据,如进货合同、经营流水、家庭收支记录等,以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还是妻子个人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
(二)若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书面协议,可作为丈夫无需偿还的有力证据。
(三)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归各自所有,需证明债权人知晓该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