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可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若继续履行,对方应履行且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则视为解除。
(二)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三)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收到催告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