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解决。双方要以平等、自愿、合法为原则,就土地使用、归属等问题交流沟通,争取达成一致协议。
(二)请求政府处理。若协商不成,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找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找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三)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维持现状。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