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人员严格按流程操作,扣押财物时务必出示工作证件,会同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详细的扣押清单,清单内容要全面准确,之后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做好分发留存工作。
(二)仔细甄别财物与案件的关联性,避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若已扣押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持有人。
(三)对需要检查、鉴定、估价的扣押财物,及时安排进行相关工作。
(四)对于不宜随案移送的财物,拍照存入案卷,原物按规定妥善保管、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销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