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时,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照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工作三年可获三个月工资补偿,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友好协商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劳动者不续签,要判断单位是否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若降低了,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未降低,单位无需支付。
(三)经济补偿通常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按时完成工作交接以顺利拿到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