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使用的专利已过保护期,可直接使用,因专利保护期届满后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实施不侵权。
(二)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可实施相关技术,因为此时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可主张不侵权。
(四)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可进行不侵权抗辩。
(五)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