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应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在此期间要留意追诉时效,避免错过追究犯罪的时机。
(二)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时,从挪用行为满三个月未还之日起算追诉期限,相关监管部门或权益受损方要及时关注时间节点。
(三)对于连续挪用公款的情况,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若在追诉期限内再次挪用,按连续犯规则处理,以保证追诉时效计算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