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角度:
对被执行人财产全面查控,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就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处置;未发现财产,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还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申请执行人角度:
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通过诉讼撤销该转移行为。
(三)执行程序角度:
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