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传唤、拘传被临时羁押,要留意时间,若未超过十二小时属正常,若超过十二小时且案情并非特别重大复杂,可要求释放;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释放可咨询相关情况。
(二)被刑事拘留后,关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一般情况是拘留后三日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日至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同时关注检察院是否在七日内作出决定,若不批捕,应督促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