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离婚专题 > 女方是四川的男方是江苏的可不可以在四川可以起诉离婚

女方是四川的男方是江苏的可不可以在四川可以起诉离婚

女方是四川的男方是江苏的可不可以在四川可以起诉离婚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2024-02-19 15:27:52 已帮助2177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女方是四川的男方是江苏的可不可以在四川可以起诉离婚
1、有可能可以在四川起诉,也可能可以在江苏起诉,必须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和居住地情况才能确定。
2、如果女方是出嫁到江苏,户口已经转移到江苏,就只能在江苏起诉。如果女方户口尚未转移到江苏省,且男方有被判刑等羁押问题,女方可以在四川起诉。这叫户籍地。
3、如果男方一直在四川打工,居住一年以上,女方也可以在四川起诉。这叫经常居住地。
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