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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地役权一并转让抵押的吗

1、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一并转让抵押。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设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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