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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长期达不成拆迁协议怎么办

1、房屋征收部门可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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