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
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2、存在着利益的互换,但双方并不存在义务的对价,无对待义务关系。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是一种
实践性合同。它使
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对价给付行为成为使
合同生效的“成约行为”,而不是
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行为”。
3、有偿
借贷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它无须适用合同抗辩制度。
4、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所有的双务合同亦均为有偿合同”这一命题则可以成立。因而,双务合同可适用有偿合同的一切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