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
仲裁申请是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以撤回申请,但必须以
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
2.
劳动争议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仅能起到使
仲裁时效中断的效果,只有由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持达成、并由双方
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才具有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另一方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3.只要在
诉讼时效期内,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
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