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需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安排加班却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需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四)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应补缴相应的社保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