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适用民事诉讼一般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多个被告,且各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不同法院辖区时,各辖区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四)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外,侵权行为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