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
债务人之日起至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
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
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