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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是什么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是什么
在一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会确定承包方,而承包方承包工程以后对工程的完成没有依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其他原因,进而分包方和承包方可能会产生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因为在工程合同中会约定质量标准,若不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024-03-03 21:09:02 已帮助10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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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是什么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事情就是在自己住的建筑物出现问题,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状态,甚至会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管比较严格,就是在保障工程质量不出现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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