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法律中规定的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如:海关法中的纳税争议、行政复议法中确定的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税法中的纳税争议等。
2.海关法纳税争议如: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不服。
3.行政权属纠纷裁决争议如: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4.税法中的纳税争议很好理解,对税局的与征税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属于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