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中,所产生的损失,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有以下计算方法:第
一、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
赔偿额,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进行赔偿;第
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
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第
四、法律、行政
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
五、在民航、铁路、汽车、海上和水路五种运输方式中,公路和水路货物运输没有明确的限额赔偿规定,其他三种都是限额赔偿;第
六、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保价运输,重量赔偿的原则是按重量乘以每单位重量赔偿额,计算出赔偿总额;价值赔偿是以托运人声明价值为赔偿基础。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