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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要如何确定级别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要如何确定级别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024-03-03 04:59:00 已帮助25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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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要如何确定级别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人力物力投入较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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