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认罪认罚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认罪”是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
处罚。
二、《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
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对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