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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案程序从举报到立案需要多长时间

从举报到立案的时间,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中没有规定,时效时限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一节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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