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规定如下: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
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2、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如下: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
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
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扩展资料向法院
申请执行仲裁决定,需要交纳
申请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如下: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
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
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