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即“N”),不存在“+1”的补偿。“+1”指的是代通知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
(二)劳动者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分情形判断。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内容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