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行政拘留,要清楚期限一般不超15日,合并执行不超20日,在此期间应配合执行机关管理规定。
(二)若涉及刑事拘留,当事人及其家属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公安机关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延长1至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家属要关注时间节点。检察院7日内作出决定,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