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侦查机关一年内未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要主动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单位,并且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可主动联系侦查机关询问处理进度。
(二)若侦查机关掌握新证据需继续追究刑事责任,被取保候审人要配合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逮捕等,重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三)若案件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应撤销案件。被取保候审人可要求侦查机关出具撤销案件的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