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方在特定条件下的重要权利,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当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时,先履行方可行使该权利。
2.行使不安抗辩权会产生一系列效力。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暂时停止自身的履行行为。同时,先履行方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以此避免对方因不知情而遭受损失。
3.后续处理方式也有明确规定。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4.建议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务必收集好确切证据,严格遵循通知义务,以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维护交易的公平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