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要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清楚债权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当作已到期,附利息债权从受理时起不再计算利息。
(二)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登记造册并编制债权表,方便利害关系人查阅。
(三)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核查没问题后由法院裁定确认。若有争议债权,相关方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由法院判决确认其效力和数额。
(四)债权确认后,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