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延期需在开庭三日前提出,需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说明正当理由,比如遭遇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到庭,或者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且该证据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等,口头申请可能不被受理。
(二)等待仲裁委审批结果,仲裁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批准延期,批准后的延期时长没有统一标准,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仲裁委的排期安排,通常为几天到几周不等。
(三)无正当理由不要缺席或中途退庭,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将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可作出缺席裁决,这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
法律依据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