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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4)当事人进行辩论。
5)调解,裁决阶段。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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