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建立商标管理机制,对商标使用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进货时要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确保所销售商品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不参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此类标识的活动。
(四)不进行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投入市场的行为。
(五)不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