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食品生产销售者,应严格把控食品原料,坚决不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
(二)养殖者不能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
(三)屠宰等加工服务提供者要确保不接收使用禁止药品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进行加工,不销售相关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