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死缓的罪犯限制
减刑。
2、“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
刑法修正案(八)》新创的一个刑法术语,原刑法没有规定,仅刑法第八十一条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对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
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3、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争议,理论上一般认为,犯罪学意义上的
有组织犯罪从严密程度可分为六种:简单
共同犯罪、结伙犯罪、
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我们在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时,对这一有争议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作狭义界定为宜,典型的包括三种类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