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的
抗辩权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
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指
当事人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
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
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
即指双务
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
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
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
对价关系。情形变化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
(三)先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
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