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应诉,防止不应诉造成缺席判决,失去辩解机会。
(二)仔细查看起诉状与相关证据,明确原告诉求与依据,核实担保合同效力,看有无因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不成立的情况。
(三)若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担责;若是连带责任保证,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四)和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制定还款计划减轻还款压力。
(五)收集有利证据,如证明债务人有还款能力等,在庭审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