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计划有明确安排时,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归属和用途处理诉讼回款,比如将其用于清偿特定债务或补充企业运营资金。
(二)重整计划未作规定时,诉讼回款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法定顺序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若清偿完债务还有剩余,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