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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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