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中非负债方可要求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当涉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另一方可以此为由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对财产有各自所有约定且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时,一方对外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可提供相关约定证明及相对人知情的证据。
(四)若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可主张该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