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有下列特殊原则:
一、先行调解原则。即
仲裁委员会或
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二、回避原则。仲裁委员会成员或
仲裁员在仲裁
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
当事人认为应当回避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者自动回避。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四、一次裁决原则。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也不可以再次
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
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