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担保财产性质,已设定担保的财产虽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关注担保物价款与所担保债务数额关系,超过部分纳入破产财产,不足部分按普通债权清偿顺序受偿。
(二)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时,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担保债权。
(三)若担保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完全受偿,未受偿债权按普通债权处理;若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也作为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