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为
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无时效;最长支持11个月的;比如青岛,重庆个别区个别地区;
2、视为惩罚性质,具有1年时效,从
申请劳动仲裁开始向前数1年,从
入职开始数1年,2个1年交互部分支持;按月计量时效;最长支持11个月;
3、视为惩罚性质,具有1年时效,但是入职到
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视为1个整体,从应该支付两倍薪水的最后1天开始,1年内申请的话,都支持,超出1年不支持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无以超出时效为因答辩的话,无论你什么时间入职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薪水,都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前款限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再次计量。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量。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延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