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其诉讼费作为破产费用,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二)债务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三)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清偿破产费用。
(四)若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按照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