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如债权人有书面催款函等证据证明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此时可通过收集相关证据维护权益。
(二)若没有中断情况且已超三年,虽可能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仍在,可尝试与债务人沟通,若债务人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若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关注是否存在此类特殊情况以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