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刑拘人员家属,如果37天期限快到,可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检察院是否作出批捕决定。
(二)若家属认为被刑拘人员不符合逮捕条件,可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合法途径向检察院反映情况,争取不批捕决定。
(三)当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若公安机关未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家属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相关监督部门反映,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