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宅基地权属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二)政府处理:协商不成,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政府依据双方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等证据依法决定。
(三)行政诉讼:若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证据收集:处理过程中收集保存土地使用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自身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